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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算不清"到"算得准":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新标准解读与行动指南
副标题:JS/T 303—2026《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深度解读 · 风险提示 · 机遇分析 · 数字化行动路径
标准编号:JS/T 303—2026
发布机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 年 2 月 27 日
实施日期:2026 年 4 月 1 日
白皮书编制:誉照能碳云
版本:V1.0(2026 年 3 月)
执行摘要
2026 年 2 月 27 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式发布《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JS/T 303—2026),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的行业标准,将于 2026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该标准统一了全国约 158.6 万家公共机构的碳排放核算边界、方法、因子取值与数据质量要求,标志着公共机构正式从"能耗双控"迈入"碳排放双控"新阶段。
标准明确了 5 个核算公式、10 种化石燃料排放因子、32 个省级电网排放因子,首次规定绿电直连电力排放因子按零计算,并要求数据可追溯、可核查。这意味着:手工填表、经验估算的时代已经结束。
本白皮书面向公共机构分管领导与能碳管理人员,从政策解读、风险提示、机遇分析到数字化行动路径,帮助管理者回答三个核心问题:新标准到底要求什么?不做会怎样?该从哪里开始?
关键词:公共机构 · 碳排放核算 · JS/T 303—2026 · 碳排放双控 · 省级电网因子 · 数字化平台
目录
- 第一章 为什么这个标准很重要
- 第二章 新标准说了什么
- 第三章 容易踩的坑
- 第四章 新标准带来的三大机遇
- 第五章 公共机构碳核算的数字化路径
- 第六章 先行者的经验
- 第七章 90 天行动路线图
- 第八章 展望与行动建议
- 附录
第一章 为什么这个标准很重要
1.1 一个历史性节点:首个公共机构碳核算行业标准
在 JS/T 303—2026 发布之前,公共机构的碳排放核算长期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参照企业标准(如 GB/T 32150)、或沿用内部经验系数,核算口径、因子取值、边界定义各不相同,导致数据"横向不可比、纵向不连续"。
JS/T 303—2026 的发布改变了这一局面。它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联合提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国家节能中心、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天津大学等五家权威单位联合起草。这不是一份参考性文件,而是一部正式的机关事务行业标准——全国所有公共机构的碳排放核算将以此为唯一口径。
核心信号:碳排放核算从"各说各话"进入"全国统考"时代。
1.2 "十五五"开局:从能耗双控到碳排放双控
2026 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国管局在 2026 年工作安排中明确提出"以碳达峰目标为牵引,全面完善和落实碳排放双控机制"。这意味着公共机构的管理范式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
| 维度 | "十四五"时期 | "十五五"时期 |
|---|---|---|
| 控制对象 | 能耗总量 + 能耗强度 | 碳排放总量 + 碳排放强度 |
| 核算标准 | 无统一碳核算标准 | JS/T 303—2026 行业标准 |
| 考核方式 | 能耗类考核为主 | 碳排放考核实施具体方案(即将制定) |
| 指标体系 | 能耗指标 | 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指标(即将下达) |
| 数据要求 | 基本统计 | 可追溯、可核查、平台化管理 |
这不是渐进式的调整,而是考核"度量衡"的根本切换。过去考核"用了多少电、多少煤",未来考核"排了多少碳"——两者的计量方法、因子取值、边界规则完全不同。
核心信号:碳排放双控不是"加分题",是"必答题"。
1.3 158.6 万家公共机构面临的"统一考试"
根据国管局数据,全国公共机构约 158.6 万家,涵盖:
- 党政机关: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
- 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文化体育场馆等
- 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社会团体
标准明确定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均需按照本标准开展碳排放核算。这意味着:
- 一所乡镇卫生院和一家三甲医院,使用同一套核算方法
- 一个街道办和一个省级机关,使用同一版排放因子
- 一所乡村小学和一所重点大学,遵循同一套数据质量要求
标准的统一性既是公平性的保障,也对每家机构的核算能力提出了不容回避的要求。
1.4 碳排放将与考核、预算、绩效挂钩
JS/T 303—2026 不是一个孤立的技术标准,它是一套政策组合拳的技术基础:
JS/T 303—2026(核算方法)
"十五五"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指标(指标下达)
碳排放考核实施具体方案(考核规则)
考核结果
国管局 2026 年工作安排已明确:将测算下达"十五五"公共机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指标、制定公共机构碳排放考核实施具体方案。同时,部分地区已将能效与碳绩效与预算安排、节能改造资金分配挂钩。可以预见,碳排放核算结果将直接影响:
- 年度考核排名: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是否达标
- 预算资金获取:节能改造项目的优先序与资金支持
- 示范单位评定:节约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等评选
- 绿色采购权限:部分绿色采购政策以碳绩效为前提
核心信号:算不准碳排放,考核过不了关、项目拿不到钱、示范评不上。
第二章 新标准说了什么
2.1 适用范围:谁必须执行
标准第 1 章明确规定,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机构开展碳排放核算工作。"公共机构"的定义引自 GB/T 31342:
公共机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覆盖范围极广,包括但不限于:
| 类型 | 典型机构 | 关键用能特征 |
|---|---|---|
| 党政机关 | 各级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 办公用电、公务用车、食堂天然气 |
| 教育机构 | 大中小学、幼儿园、研究院 | 用电大户、宿舍供暖、食堂能耗 |
| 卫生健康 | 医院、疾控中心、卫生院 | 全天候运转、用能品种多、转供电常见 |
| 文化体育 | 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 | 大空间、空调与照明负荷高 |
| 科研机构 | 科学院、实验室 | 实验设备用能、特殊气体消耗 |
| 其他 | 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 以办公用能为主 |
2.2 核算三原则:不是口号,是考核底线
标准第 4 章规定了三项核算原则,每一条都对应具体的合规要求:
完整性原则:核算应覆盖本单位所有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排放,以及消耗外购电力、热力蕴含的间接排放。"所有"二字意味着不能遗漏任何一种能源品种——即便是小量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或焦炉煤气,也必须纳入核算。
一致性原则: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在不同年度使用相同的核算方法,具备可比性。这意味着不能今年用这套因子、明年换那套;也不能 A 机构用全国因子、B 机构用省级因子。全国口径必须统一。
准确性原则:应准确计量各类化石燃料及外购电力、热力消耗量,确保核算结果真实反映碳排放实际情况。这对计量器具的维护、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拆分方法的合理性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2.3 核算边界:比你想象的更广
标准第 5 章规定,核算边界应覆盖运行边界内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产生的碳排放:
- 固定设施:办公楼、食堂、数据中心、锅炉房、配电室等所有固定场所的能源消耗
- 移动设施:公务用车(含新能源车的外购充电)
特殊区域处理:涉及家属区、周转住房、对外出租部分的,核算边界应与《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保持一致。这是为了确保碳排放数据与能源统计数据在边界上对齐,避免"能耗口和碳口说的不是同一个范围"。
2.4 核算范围全景图
标准第 6 章将核算范围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两大类:
直接
间接
Scope 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10 种燃料)
标准覆盖的化石燃料之全面超出多数人的预期——不仅是常见的煤、油、气,还包括了焦炉煤气、管道煤气等容易被忽略的品种:
| 类别 | 燃料品种 | 常见使用场景 |
|---|---|---|
| 煤炭 | 无烟煤、烟煤 | 北方供暖锅炉、老旧食堂 |
| 液体燃料 | 汽油、柴油、燃料油、一般煤油 | 公务用车、应急发电机、特种设备 |
| 气体燃料 |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管道煤气 | 食堂、实验室、供暖 |
Scope 2:外购电力和热力的间接排放
这是标准中规则最密集、最容易出错的部分。标准规定了 4 条关键规则:
规则一:转供电必须扣减(第 6.3.2 条)
向居民、商户等转供电所对应的碳排放不纳入核算范围。大量医院、学校、政务中心存在向院内商铺、居民区转供电的情况,必须在核算中明确扣除。
规则二:光伏自发自用不纳入核算(第 6.3.3 条)
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产生的自发自用电力,不纳入碳排放核算范围。但标准同时要求:发电总量和自发自用电量需分别计量和统计。
规则三:绿电直连排放因子按零计算(第 6.3.4 条)
公共机构外购的绿电直连电力消费量应纳入碳排放核算,但电力排放因子按 0 计。这是标准中最具激励意义的条款——直接购买绿电,碳排放为零。
规则四:市场化交易电力仍按省级因子计算(第 8.3.2 条)
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仍按省级电网平均因子计算,而非按零。这一点与绿电直连形成鲜明对比,务必注意区分。
2.5 核算方法:5 个公式逐一解读
标准第 8 章给出了完整的核算公式体系:
公式一:排放总量
E_总 = E_直接 + E_间接
碳排放总量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₂)。
公式二:直接排放
E_直接 = Σ(FC_i × EF_i)
逐种燃料计算:消耗量 × 对应排放因子,再求和。标准在附录 A 表 A.1 中给出了 10 种燃料的折算后排放因子,可直接与消耗量相乘,无需再做热值和含碳量的中间换算。
公式三:间接排放
E_间接 = E_电力 + E_热力
公式四:电力排放(最复杂)
E_电力 = Σ(外购电量_j × 电力因子_j) - Σ(转供电量_k × 转供因子_k)
这是整个标准中最复杂的一个公式。它要求:
- 区分三类外购电力:常规市政电网、市场化交易非化石能源、绿电直连
- 对每类电力匹配不同的排放因子:常规和市场化交易用省级因子,绿电直连用 0
- 扣减转供电量:按转供电的实际来源确定因子
计算示例:某北京市机关,年外购常规电力 300 MWh,绿电直连 50 MWh,向院内商铺转供 20 MWh
电力排放 = (300 × 0.5554) + (50 × 0) - (20 × 0.5554)
= 166.62 + 0 - 11.11
= 155.51 tCO₂
如果不做转供扣减,多算 11.11 tCO₂;如果不区分绿电直连,50 MWh 绿电多算 27.77 tCO₂。合计误差可达 25%。
公式五:热力排放
E_热力 = 外购热量 × 热力因子 - 转供热量 × 转供因子
热力排放因子原则上采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最新值,缺省值为 0.11 tCO₂/GJ。同样需要扣减转供热量。
2.6 数据质量管理:6 条硬性要求
标准第 9 章将数据质量管理写入正文(而非放在附录),凸显了对数据规范性的重视。核心要求包括:
| 序号 | 要求 | 影响 |
|---|---|---|
| 1 | 碳排放由各级报送的能源消耗量 + 平台给定因子计算 | 因子不能自行设定,必须使用标准规定值 |
| 2 | 国管局应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及时更新平台因子 | 因子会动态更新,需建立版本管理机制 |
| 3 | 各省应规范报送流程、保证数据质量 | 需建立完整的数据审核与报送工作流 |
| 4 | 公共机构应定期维护计量器具并记录存档,对数据拆分、参数选取留存依据 | 数据必须可追溯、可核查 |
| 5 | 煤炭按实际煤种填报,不确定时按无烟煤(保守原则) | 不能笼统填"煤炭",需区分煤种 |
| 6 | 外购电力优先采用电表数据,不具备时用发票;绿电直连需证明材料 | 数据来源有优先级要求 |
第 4 条尤其关键:标准明确要求"对数据来源、拆分核算、参数选取等过程进行留存,确保数据质量和可追溯"。这意味着每一笔核算数据都需要能回答"这个数从哪来、用了什么因子、怎么算的"——这实质上是倒逼公共机构建立数字化的碳数据管理体系。
第三章 容易踩的坑
3.1 八大常见误区
根据对标准条款的逐一分析,我们总结了公共机构在执行新标准时最容易犯的八个错误:
| 编号 | 误区 | 正确做法 | 错误后果 |
|---|---|---|---|
| 1 | "用全国平均电力因子就行" | 必须使用省级电网年平均排放因子(32 个省份各不相同) | 四川用全国因子会高估 271%,山西会低估 14% |
| 2 | "买了绿电就按 0 算" | 只有绿电直连按 0 计;市场化交易购入的非化石能源电力仍按省级因子 | 混淆可能导致少算碳排放 |
| 3 | "屋顶光伏发的电也要算排放" | 自发自用电力不纳入碳排放核算;但需分别计量发电总量和自用量 | 多算排放,歪曲实际减排效果 |
| 4 | "外购电全部纳入就对了" | 转供给居民、商户的电量必须扣减 | 高估排放,考核时受不利影响 |
| 5 | "煤就是煤,不用分" | 必须区分无烟煤和烟煤;不确定时按无烟煤(保守原则) | 因子差异达 11.7%(2.429 vs 2.174 tCO₂/t) |
| 6 | "供暖数据直接按年报" | 按供热季统计的数据需按自然年度拆分 | 时间口径不一致,与电力等数据错位 |
| 7 | "热力因子就是 0.11" | 0.11 仅为缺省值;应优先采用国家数据库最新发布值 | 若数据库更新而未跟进,核算不合规 |
| 8 | "数据填上就行" | 需保留数据来源、拆分方法、参数选取的依据 | 核查时无法证明数据可靠性 |
3.2 算错了会怎样
碳排放核算的准确性直接关联三个层面的后果:
考核层面: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指标已纳入"十五五"考核体系。如果因为核算方法错误导致数据偏高,机构可能"明明节能了却考核不达标";如果偏低,则面临合规审计风险。
示范创建层面: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能效领跑者等评选要求数据"可核查、可追溯"。使用非标准方法核算的数据,在评审中会被质疑甚至否决。
资金获取层面:节能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效果评估越来越依赖碳数据。算不准,就无法准确量化改造的碳减排效益,影响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
3.3 数据不可追溯会怎样
标准第 9.4 条要求"对数据来源、拆分核算、参数选取等过程进行留存,确保数据质量和可追溯"。如果做不到:
- 报表可能被退回: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核报送数据时,若发现无法说明数据来源和计算过程,有权要求重新提报
- 核查无法通过:无论是年度考核检查还是专项抽查,核查人员需要看到"数据→因子→计算→结果"的完整链条
- 历史数据不可追溯:一旦因子更新或口径调整,无法回溯重算历史数据,导致纵向对比失去意义
关键提醒:数据可追溯性不是"加分项",而是标准正文的硬性要求。这意味着公共机构需要的不仅是一个"能填数的表",而是一个能记录"为什么这么填"的系统。
第四章 新标准带来的三大机遇
新标准不只带来合规压力,也为前瞻性的公共机构管理者创造了三个重要机遇。
4.1 绿电激励效应:EF=0 的碳减排"红利"
标准第 6.3.4 条明确:绿电直连电力排放因子按 0 计算。这是一个极强的政策激励信号——意味着每多用 1 MWh 绿电直连,碳排放就直接减少一个省级因子值的量。
以不同省份为例,每使用 100 MWh 绿电直连替代常规电网用电,碳减排量差异巨大:
| 省份 | 省级因子(tCO₂/MWh) | 100 MWh 绿电直连减排量(tCO₂) |
|---|---|---|
| 山西 | 0.6634 | 66.34 |
| 河北 | 0.6516 | 65.16 |
| 北京 | 0.5554 | 55.54 |
| 广东 | 0.4419 | 44.19 |
| 四川 | 0.1564 | 15.64 |
在高碳电网省份(如山西、河北、内蒙古),绿电直连的碳减排效益是低碳电网省份(如四川、云南)的 4 倍以上。这为北方地区公共机构通过绿电采购实现碳减排提供了巨大空间。
行动建议:优先评估本机构所在省份的电网因子水平,在高因子省份积极推进绿电直连采购,可以"一笔交易"实现显著的碳减排效果。
4.2 精细化管理价值:省级因子差异揭示的优化空间
标准采用 32 个省级电网排放因子,取代了过去笼统的全国或区域因子。这一变化本身就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同样的用电量,在不同省份对应的碳排放可以相差 5 倍。
| 对比维度 | 最低因子省份 | 最高因子省份 | 倍数差异 |
|---|---|---|---|
| 省级电网因子 | 云南 0.1333 | 天津 0.6796 | 5.1 倍 |
| 100 万 kWh 碳排放 | 133.3 tCO₂ | 679.6 tCO₂ | 差距 546.3 tCO₂ |
这意味着公共机构的碳管理不能只看"用了多少电",还要看"在哪里用的电"。对于跨区域管理多个机构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来说,省级因子差异可以帮助:
- 合理设定各地市机构的碳排放强度目标(高因子地区目标可适当宽松)
- 识别优先推进节电措施的区域(高因子地区节电的碳减排效益更大)
- 量化绿电采购和光伏建设的减碳效益(因子越高,效益越显著)
4.3 数据资产化:碳数据开启新价值
当碳排放数据从"应付填报"升级为"标准化、可追溯、可核查"的高质量数据后,它将不再只是一个合规义务,而是一项数据资产,可以支撑多个方向的价值创造:
碳普惠:国管局 2026 年工作安排明确提出"加强公共机构碳普惠体系建设"。碳普惠的前提是准确的碳基线和可量化的减排行为——而这正是 JS/T 303 要解决的问题。规范的碳核算数据可以直接作为碳普惠减排量核算的输入。
碳资产:随着全国碳市场扩容和碳资产管理的推进,公共机构的碳排放数据可能成为碳配额管理、碳信用开发的基础。准确的碳数据是碳资产"入场"的门票。
绿色金融:绿色债券、ESG 评级、绿色信贷等越来越依赖可核查的碳数据。公共机构率先建立规范的碳核算体系,不仅满足自身合规需求,也为所在区域的绿色金融发展提供信用基础。
核心信号:碳数据不是成本,是资产。越早建立标准化的碳数据体系,越早积累数据资产的先发优势。
第五章 公共机构碳核算的数字化路径
5.1 为什么手工核算行不通
JS/T 303—2026 的核算复杂度远超传统的能耗统计。仅从数据处理量来看:
| 维度 | 数量 | 说明 |
|---|---|---|
| 化石燃料品种 | 10 种 | 每种有独立的排放因子和消耗量单位 |
| 省级电网因子 | 32 个 | 需按机构所在省份匹配 |
| 电力分类 | 3 类 | 常规电网、市场化交易、绿电直连,各有不同因子 |
| 扣减项 | 2 类 | 转供电、转供热,需按来源确定因子 |
| 排除项 | 1 类 | 光伏自发自用电力 |
| 时间处理 | 跨年拆分 | 供热季数据需按自然年度拆分 |
| 数据溯源 | 全过程 | 每个数据点需留存来源、方法、依据 |
一个典型的公共机构核算,仅电力这一项就需要:区分三类电力来源 × 匹配对应因子 × 扣减转供电 × 排除光伏自用 × 按 MWh 换算。如果手工操作,每次核算都是一个容易出错的多步骤计算过程。
当一个标准同时要求"精准计算 + 数据溯源 + 因子动态更新 + 多维度汇总"时,唯一可靠的路径就是数字化平台。
5.2 数字化平台应具备的六大能力
基于 JS/T 303—2026 的条款要求,公共机构碳核算数字化平台至少应具备以下六项核心能力:
能力一:多源数据采集与统一口径
- 支持电表、燃气表、热力表、水表等自动采集
- 支持电费发票、结算单等凭证数据的手工或文件导入
- 统一时间粒度(月/季/年)、统一计量单位、统一数据编码
- 自动校验数据完整性与合理性(如超出阈值预警)
能力二:标准内置的核算引擎
- 内置 JS/T 303—2026 的 5 个核算公式
- 支持 10 种化石燃料的排放量自动计算
- 支持 Scope 1 + Scope 2 全范围核算
- 核算过程可配置、可复现、可审计
能力三:省级因子库自动匹配
- 内置 32 个省级电网排放因子
- 根据机构所在省份自动匹配对应因子
- 支持因子版本管理与年度更新
- 热力因子支持"国家数据库最新值"优先、缺省值兜底
能力四:转供/绿电/光伏的自动化处理
- 自动区分常规外购电、市场化交易电、绿电直连
- 自动扣减转供电量和转供热量
- 自动排除光伏自发自用电量
- 绿电直连排放因子自动设为 0
能力五:数据溯源与审计留痕
- 每笔数据记录来源(电表/发票/手工)
- 每次核算记录使用的因子版本、计算公式、参数选取
- 供热季跨年拆分的方法和依据可留存
- 支持历史追溯与变更对比
能力六:一键生成合规报表
- 支持国管局统计报表格式
- 支持碳排放核算报告自动生成
- 支持按时间、机构、能源品种等维度灵活汇总
- 一次数据维护、多口径报表输出
5.3 平台选型的五个关键评估维度
公共机构在选择碳核算数字化平台时,建议从以下五个维度进行评估:
| 维度 | 评估要点 | 权重建议 |
|---|---|---|
| 标准合规性 | 是否完整内置 JS/T 303—2026 的核算方法、因子、公式?是否支持标准更新后的快速适配? | 最高 |
| 数据治理能力 | 是否支持多源采集、数据溯源、审计留痕?数据质量校验能力如何? | 高 |
| 灵活性与扩展性 | 是否支持多级机构管理?是否预留碳排放双控、考核、碳普惠等扩展能力? | 高 |
| 易用性 | 填报是否简便?报表是否自动?是否支持移动端?学习成本如何? | 中 |
| 安全与合规 | 数据存储是否满足政务安全要求?是否支持私有化部署或政务云部署? | 中 |
5.4 典型实施路径
公共机构的碳核算数字化建设建议分为五个阶段:
摸底盘点
(2-4周)
梳理用能品种和边界
数据接入
(2-4周)
对接电/气/热/车辆数据
核算上线
(2-4周)
按 JS/T 303 公式核算
报送闭环
(2-4周)
自动生成国管局报表
持续优化
(持续)
碳排放双控考核与优化
- 阶段一:摸底盘点 —— 梳理本机构使用的所有能源品种、是否有转供电/热、是否有光伏、是否有绿电采购,明确核算边界
- 阶段二:数据接入 —— 对接已有的能耗监测系统、安装必要的计量设备、建立数据填报流程
- 阶段三:核算上线 —— 在平台上配置核算参数、因子库,完成首次碳排放核算,与手工计算交叉验证
- 阶段四:报送闭环 —— 自动生成统计报表,完成向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数据报送
- 阶段五:持续优化 —— 逐步接入碳排放双控指标管理、考核评价、碳普惠等扩展能力
第六章 先行者的经验
6.1 场景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多级汇总与统一报送
背景:某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辖 300+ 家公共机构,涵盖省直机关、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类型。长期以来,碳排放数据依赖 Excel 逐级上报和人工汇总,周期长、口径不一、难以追溯。
痛点:
- 各机构使用的排放因子不统一,部分用全国值、部分用旧版数据
- 煤炭不区分煤种,电力不区分绿电
- 供热季数据未按自然年度拆分,与电力数据时间口径不一致
- 汇总时需人工合并 300+ 份 Excel,耗时 3-4 周
解决路径:
- 在全省部署统一的碳核算平台,所有机构在线填报
- 平台内置 JS/T 303—2026 核算引擎,自动匹配本省电网因子
- 建立"机构填报→科室审核→省局汇总"的在线工作流
- 自动生成全省碳排放汇总报告和分机构明细
效果:数据报送周期从 4 周缩短至 1 周,因子口径 100% 统一,历史数据可追溯、可对比。
6.2 场景二:大型综合医院——多能源品种 + 转供电处理
背景:某三甲医院年用电约 2000 万 kWh,使用天然气(食堂+供暖)、柴油(应急发电)、外购热力,同时向院内商铺和家属区转供电约 150 万 kWh。
痛点:
- 能源品种多达 5-6 种,每种都有不同的计量单位和排放因子
- 转供电量长期未单独计量,只知道总用电
- 空调制冷系统的电力消耗与整体用电混在一起
- 数据来源分散在后勤科、基建科、财务科等多个部门
解决路径:
- 安装转供电专用电表,精确计量转供电量
- 在平台中配置完整的能源品种清单(电/气/柴油/热力)
- 核算时自动扣减转供电量,自动匹配省级电力因子
- 建立多部门数据协作填报机制
效果:首次准确量化了转供电的碳排放影响(约占总排放的 7.5%),避免了高估;为下一步申请节约型医院提供了可核查的碳数据底稿。
6.3 场景三:高校园区——光伏自用 + 绿电直连的碳核算优化
背景:某重点大学新建了 2 MW 屋顶光伏电站,年发电约 240 万 kWh,其中 80% 自发自用;同时与当地风电场签订了绿电直连协议,年购绿电 100 万 kWh。
痛点:
- 不确定光伏自用电力是否纳入碳排放核算
- 不确定绿电直连和普通外购电在核算上有什么区别
- 光伏发电的计量数据在另一套监控系统中,未与用电数据打通
解决路径:
- 按 JS/T 303 标准:光伏自发自用 192 万 kWh 不纳入核算,但分别计量和统计
- 绿电直连 100 万 kWh 纳入核算但因子为 0
- 在平台中打通光伏监控与用电数据,自动区分和计算
- 碳排放仅针对"总外购电 - 绿电直连 - 转供电"的部分按省级因子计算
效果:精确核算显示,光伏 + 绿电直连使该校年碳排放减少约 600 tCO₂(约占总排放的 12%),为学校的"绿色校园"创建提供了量化数据支撑。
6.4 场景四:市级政务中心——从零建立碳核算体系
背景:某市新建政务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约 5 万㎡,主要用能为外购电力和天然气(食堂),无光伏、无绿电、无转供。
痛点:
- 此前从未做过碳排放核算,没有基线数据
- 不知道需要收集哪些数据、用什么方法
- 人员有限,不希望投入大量人力在碳管理上
解决路径:
- 用能品种简单(仅电力+天然气),先把这两类数据理清
- 在平台中配置核算边界(整栋建筑)和核算参数
- 由平台自动完成"电力×省级因子 + 天然气×天然气因子"的核算
- 一键导出碳排放核算报告,作为首年基线
效果:从"零基础"到"出具首份合规碳排放报告"仅用 2 周,为后续年度对比和考核奠定了数据基础。
第七章 90 天行动路线图
7.1 Phase 1(0-30 天):摸清家底与组织准备
| 周次 | 行动项 | 交付物 | 责任人(建议) |
|---|---|---|---|
| W1-W2 | 梳理本机构使用的所有能源品种 | 能源品种清单 | 后勤/能源管理科室 |
| W1-W2 | 确认核算边界(是否有家属区/出租/转供) | 核算边界说明书 | 后勤/房管科室 |
| W2-W3 | 盘点现有数据采集能力(哪些有自动表计、哪些靠填报) | 数据采集现状报告 | 信息化/后勤 |
| W3-W4 | 选定碳核算平台或工具 | 平台选型报告/采购计划 | 分管领导+信息化 |
| W4 | 成立碳核算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 工作方案与分工表 | 分管领导 |
Phase 1 验收标准:清楚本机构有哪些能源品种、核算边界在哪里、数据从哪来、用什么工具算。
7.2 Phase 2(31-60 天):数据接入与核算试运行
| 周次 | 行动项 | 交付物 | 责任人(建议) |
|---|---|---|---|
| W5-W6 | 在平台中配置机构主数据和核算参数 | 平台配置完成确认 | 信息化+后勤 |
| W5-W6 | 接入或录入历史能源消费数据(至少最近 1 年) | 数据接入完成报告 | 后勤/各数据提供科室 |
| W7 | 运行首次碳排放核算,与手工计算交叉验证 | 核算验证报告 | 能源管理科室 |
| W8 | 修正数据问题,完善填报流程 | 问题整改记录 | 信息化+后勤 |
Phase 2 验收标准:平台能自动算出碳排放,结果与手工验算一致(误差 < 1%),数据来源有记录。
7.3 Phase 3(61-90 天):合规报送与持续优化
| 周次 | 行动项 | 交付物 | 责任人(建议) |
|---|---|---|---|
| W9-W10 | 生成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 | 正式核算报告 | 能源管理科室 |
| W10-W11 | 完成向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数据报送 | 报送确认 | 能源管理科室 |
| W11-W12 | 建立日常数据维护与核算更新机制 | 管理制度文件 | 分管领导 |
| W12 | 总结经验、识别优化空间 | 阶段总结报告 | 碳核算工作小组 |
Phase 3 验收标准:已完成一次完整的碳排放核算与报送闭环,建立了可持续的数据管理制度。
7.4 关键里程碑
启动摸底
完成选型和边界确认
首次核算结果验证
完成报送,建立长效机制
第八章 展望与行动建议
8.1 标准只是起点:碳排放双控的政策展望
JS/T 303—2026 是公共机构碳排放管理体系的技术基石,但它只是起点。从国管局 2026 年工作安排来看,后续还将出台:
- "十五五"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指标:将为每个公共机构设定碳排放的"天花板"
- 碳排放考核实施具体方案:将明确考核什么、怎么考、考不过怎么办
- 碳普惠体系建设方案:将把碳减排行为转化为可量化的激励
- 碳资产交易与绿电消纳探索:将打开碳数据的市场化价值空间
- 综合信息平台能效分级和用能预算模块:将把碳核算数据与能效管理、预算管理打通
核心判断:JS/T 303 解决的是"怎么算"的问题;后续政策将解决"算完了怎么管、怎么考、怎么用"的问题。越早建立标准化的碳核算能力,越能在后续政策落地时占据主动。
8.2 给分管领导的三条建议
第一条:把碳排放核算提升到"机构合规"的高度
碳核算不再是后勤科室的"填表任务",而是机构合规的"底线要求"。建议将碳排放核算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
第二条:尽早完成数字化平台选型与部署
标准已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实施,考核方案也在制定中。等到考核时再建平台,时间窗口可能已经不够。建议在 2026 年上半年完成平台选型和数据接入。
第三条:把碳数据看作"资产"而非"负担"
准确的碳数据不仅满足合规需求,还能支撑节能改造项目的效果量化、绿色采购的决策依据、示范创建的评审材料。投入碳数据建设,是为机构积累长期价值。
8.3 给能碳管理科室的五条建议
- 立即对照标准梳理能源品种清单:确认本机构涉及哪些化石燃料,是否有转供电/热、光伏自用、绿电采购,不要遗漏
- 确认本省电网排放因子:查阅附录 B 获取本省因子值,不要使用全国平均值或旧版区域因子
- 建立数据来源登记制度:每一种能源数据来自电表还是发票?谁提供?什么时间?开始记录
- 做一次手工试算:即使未上平台,也建议按标准公式做一次手工核算,提前发现数据缺口
- 积极向上级反馈需求:如果缺少计量设备、缺少绿电证明材料、缺少信息化工具,及时向上级提出,为预算争取做好铺垫
8.4 下一步:如何评估现状与启动
建议按以下清单进行自评,识别本机构的准备就绪程度:
| 评估项 | 是/否 | 如果"否",需要做什么 |
|---|---|---|
| 已知本机构使用的所有化石燃料品种 | 进行能源品种摸底 | |
| 已确认核算边界(是否含家属区/出租/转供) | 与房管/后勤确认 | |
| 已知本省电网排放因子值 | 查阅附录 B | |
| 有转供电的单独计量 | 安装转供电表 | |
| 光伏发电总量和自用量分别计量 | 确认光伏监控数据 | |
| 有绿电直连的证明材料 | 联系供电方获取 | |
| 有数字化碳核算工具或平台 | 启动选型 | |
| 有指定的碳核算负责人 | 明确责任人 | |
| 历史能源数据可追溯 | 开始建档 |
附录
附录 A:化石燃料排放因子速查表
来源:JS/T 303—2026 附录 A 表 A.1(数据取自"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
| 燃料品种 | 消耗量单位 | 低位热值 | 排放因子(tCO₂/TJ) | 折算后排放因子(可直接使用) |
|---|---|---|---|---|
| 无烟煤 | t | 247.09 TJ/万t | 98.3 | 2.429 tCO₂/t |
| 烟煤 | t | 229.79 TJ/万t | 94.6 | 2.174 tCO₂/t |
| 燃料油 | L | 41816 kJ/kg(密度 0.92 kg/L) | 77.4 | 2.978×10⁻³ tCO₂/L |
| 汽油 | L | 43070 kJ/kg(密度 0.73 kg/L) | 69.3 | 2.179×10⁻³ tCO₂/L |
| 柴油 | L | 42652 kJ/kg(密度 0.86 kg/L) | 74.1 | 2.718×10⁻³ tCO₂/L |
| 一般煤油 | L | 43070 kJ/kg(密度 0.82 kg/L) | 71.9 | 2.539×10⁻³ tCO₂/L |
| 天然气 | m³ | 38931 kJ/m³ | 56.1 | 2.184×10⁻³ tCO₂/m³ |
| 液化石油气 | kg | 50179 kJ/kg | 63.1 | 3.166×10⁻³ tCO₂/kg |
| 焦炉煤气 | m³ | 17981 kJ/m³ | 44.4 | 7.984×10⁻⁴ tCO₂/m³ |
| 管道煤气 | m³ | 1575.84 TJ/亿m³ | 44.4 | 6.997×10⁻⁴ tCO₂/m³ |
注:煤种不能确定的,按保守原则统一以无烟煤填报。相关数据如有更新,选用最新发布值。
附录 B:32 省级电力排放因子速查表
来源:JS/T 303—2026 附录 A 表 A.2(数据取自生态环境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 2023 年电力排放因子公告)
| 省级电网 | 排放因子(tCO₂/MWh) | 省级电网 | 排放因子(tCO₂/MWh) |
|---|---|---|---|
| 北京 | 0.5554 | 湖北 | 0.4044 |
| 天津 | 0.6796 | 湖南 | 0.4976 |
| 河北 | 0.6516 | 广东 | 0.4419 |
| 山西 | 0.6634 | 广西 | 0.4476 |
| 内蒙古 | 0.6479 | 海南 | 0.3648 |
| 辽宁 | 0.4878 | 重庆 | 0.5581 |
| 吉林 | 0.4671 | 四川 | 0.1564 |
| 黑龙江 | 0.5229 | 贵州 | 0.5683 |
| 上海 | 0.5737 | 云南 | 0.1333 |
| 江苏 | 0.5827 | 西藏 | 0.2472 |
| 浙江 | 0.4974 | 陕西 | 0.6335 |
| 安徽 | 0.6553 | 甘肃 | 0.4471 |
| 福建 | 0.4211 | 青海 | 0.1796 |
| 江西 | 0.5836 | 宁夏 | 0.6187 |
| 山东 | 0.6191 | 新疆 | 0.6021 |
| 河南 | 0.5897 | 新疆兵团 | 0.6021 |
注:西藏取西南区域最新发布值。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取值同新疆。相关数据如有更新,选用最新发布值。
附录 C:核算公式速查卡片
公式 1:排放总量
E_总 = E_直接 + E_间接
公式 2:直接排放
E_直接 = Σ(FC_i × EF_i,直接)
FC_i = 第 i 种化石燃料消耗量(t/m³/kg/L)
EF_i = 对应排放因子(见附录 A)
公式 3:间接排放
E_间接 = E_电力 + E_热力
公式 4:电力排放
E_电力 = Σ(AD_j × EF_j) - Σ(AD_k × EF_k)
AD_j = 外购电量(MWh),含常规电网 + 市场化交易 + 绿电直连
EF_j = 常规电网和市场化交易按省级因子;绿电直连按 0
AD_k = 转供电量(MWh)
EF_k = 按转供电实际来源确定因子
公式 5:热力排放
E_热力 = AD_外购热力 × EF_热力 - AD_转供热力 × EF_转供热力
EF_热力 = 优先采用国家数据库最新值,缺省取 0.11 tCO₂/GJ
附录 D:术语表
| 术语 | 定义 |
|---|---|
| 公共机构 |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
| 直接排放 | 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
| 间接排放 | 消耗的外购电力、热力所对应的电力、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
| 活动数据 | 导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公共机构运行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
| 排放因子 | 表征公共机构运行或消费活动量的二氧化碳排放的系数 |
| 绿电直连 | 公共机构直接与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建立物理连接的电力供应方式 |
| 转供电 | 公共机构向居民、商户等非本机构用电主体转供的电力 |
| 碳排放双控 | 对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同时实施控制的管理机制 |
附录 E:政策文件索引
| 文件名称 | 发布部门 | 发布时间 | 关联内容 |
|---|---|---|---|
| 《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JS/T 303—2026)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2026-02-27 | 本白皮书核心政策依据 |
| 《关于 2026 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6〕28 号)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2026-01-27 | 碳排放双控、考核方案、综合信息平台 |
| 《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 国务院 | 2021-10 | 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上位依据 |
| 《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 | 多部委联合 | 发文参考 | 公共机构碳核算纳入全国统计核算体系 |
| 《关于发布 2023 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 | 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 | 参考公告 | 省级电网排放因子数据来源 |
| GB/T 31342《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参考标准 | JS/T 303 规范性引用文件 |
免责声明:本白皮书基于 JS/T 303—2026 标准原文及公开政策信息编制,旨在帮助公共机构管理者理解新标准要求。具体执行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各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最新通知为准。文中数据和计算示例仅供参考,实际核算请以标准原文和官方发布的最新因子数据为依据。
版本信息:V1.0 | 2026 年 3 月 | 誉照能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