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規劃元數據與歷史方位
香港第一次把五年目標寫成帶基期、帶考核口徑的文本。
1.1 本章要點
香港第一次把五年發展目標寫成帶屬性、帶基期、帶考核口徑的文本。綠色條款同時出現在約束性指標表和第二十五章,並與氣候藍圖 2050、電動車路線圖、港交所氣候披露、金管局分類目錄共用同一套時間軸。
1.2 政策元數據
| 信息項 | 內容 |
|---|---|
| 政策名稱 | 《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一個五年規劃(2026—2030 年)》 |
| 發佈機關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公佈日期 | 2026 年 9 月 16 日 |
| 規劃週期 | 2026–2030 年 |
| 政策類型 | 中期發展規劃 |
| 綠色專章 | 第二十五章「建設綠色宜居城市」(正式文本約第 100–102 頁) |
| 政府新聞稿 |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9/16/P2026091600306.htm |
綠色專章正式名稱是「建設綠色宜居城市」,核心條款為 5.62–5.66 段及專欄 38,約在正式文本第 100–102 頁。
1.3 歷史方位
國家「十五五」開局之年,香港同步公佈首份五年規劃。規劃第一章把「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寫進原則,把綠色金融寫進經濟發展總目標 1.14:「深化金融創新,以金融賦能產業,積極發展綠色金融、數字金融等高端金融服務。」
2021 年公佈的《香港氣候行動藍圖 2050》已經給出願景:2035 年前碳排放量較 2005 年減半,2050 年前碳中和;四大策略是淨零發電、節能綠建、綠色運輸、全民減廢。2026 年 2 月更新的《香港電動車普及化路線圖》把高速充電樁和停止新登記燃油私家車的節點寫死。港交所附錄 C2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範圍 1 與範圍 2 對全部發行人強制。五年規劃做的事情,是把上述已經宣佈的方向收進同一份可考核文本,並加上 2027、2030、2035 三檔時間窗。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文件 CB(1)1057/2025(03)(2025 年 6 月 30 日)給出規劃公佈前的進度基線:香港碳排放總量自 2014 年達峯後下降,2023 年温室氣體排放總量較 2005 年下降約 20%,人均約 4.58 公噸;發電約佔 2023 年碳排放 61%,運輸約佔 18%。規劃把這些基線轉成對 2030 年的約束。
1.4 規劃要解決的問題
香港本地發電高度依賴輸入燃料和跨境輸電,建築物用電約佔全港電力消耗九成,運輸排放仍高,都市固體廢物長期依賴堆填。與此同時,香港要鞏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需要把綠色和可持續金融、國際碳市場、氫能認證寫成可對外互認的規則。五年規劃把「減碳」和「金融賦能」寫在同一張圖上:場景側要有可核驗的電、車、廢、氫數據;金融側要把這些數據接到分類目錄、披露準則和跨境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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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逐條精讀
5.62–5.66 與專欄 38:停煤、樓宇、運輸、廢物、氫能與充電樁。
2.1 本章要點
第二十五章分兩節。第一節「落實綠色轉型」是遇碳主業直接對應的五條;第二節「加強生態保護」以自然保育和監測為主,本稿只作邊界説明。專欄 38 把充電樁、電動車和氫能認證寫成可核對數字。
2.2 5.62 能源結構:停煤與零碳電力
正式文本要求:善用清潔能源輸電通道和國家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逐步提高零碳能源在本地發電燃料組合中的比重,2035 年前停止使用煤作為日常發電用途,並把零碳能源比例提高至約六至七成;同時強化能源安全、尋求降低發電成本、平抑電價波動。
規劃總表把 2030 年節點寫成約束性指標:零碳能源在發電燃料組合中所佔比例由 2024 年的 25% 提高到 30%。立法會文件補充:煤在發電燃料組合中已由 2015 年約一半降至約五分之一,天然氣超過一半;清潔能源輸電系統強化工程預計 2026 年完成,內地電力輸港能力將進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另有一條 2035 年前佔發電燃料組合 7.5%–10% 的藍圖目標。
對用電側企業的含義:電網排放因子會隨零碳電力佔比上升而變化。港股發行人的範圍 2、樓宇碳賬、產品碳足跡分攤,都要按年更新因子,並保留電費憑證與因子來源。發電側投資、跨境輸電工程不屬於遇碳承接範圍。
2.3 5.63 建築節能:2035 過半、2050 達標
正式文本要求:圍繞建築物等用能大户持續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完善建築物和電器能源效益標準體系;推動新建及現有樓宇綠色節能減碳改造。量化目標以 2015 年為比較基礎:2050 年或之前商業樓宇用電量減少三至四成、住宅樓宇減少兩至三成,並在 2035 年或之前達到上述目標的一半。
立法會文件給出同一組數字,並説明建築物能源需求約佔全港總電力消耗九成。《2025 年建築物能源效益(修訂)條例草案》已於 2025 年 6 月 11 日獲立法會通過,2026 年 9 月全面生效:擴大監管範圍、縮短能源審核週期、強制公開能源審核報告資料。估計到 2035 年,上述修訂每年額外節省 5 億度電。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第四階段已於 2024 年 12 月 1 日實施,受規管產品由八類擴至十一類。
對樓宇業主、物業管理公司和港股地產發行人的含義:2035 年過半目標倒推,2026–2030 這五年必須完成基線用電賬、改造清單、節能量監測和公開審核資料。諮詢確認邊界與基年口徑;遇碳雲承接分項用電採集、對標和底稿。現場改造工程按建設合同另列。
2.4 5.64 綠色運輸:電動化、加氫與智慧集體運輸
正式文本要求:穩步推動車輛電動化和新能源交通工具試驗與應用,構建安全高效的充電、加氫等配套網絡,為 2050 年前實現車輛零排放創造條件。引入智慧綠色集體運輸系統,2027 年開始陸續在啓德、東九龍、洪水橋以及南港島線(西段)開展建造工程。
運輸界別 2023 年約佔本港碳排放 18%。規劃把充電樁量化目標寫進專欄 38,把 2035 年停止新登記燃油及混合動力私家車寫進同一專欄。智慧集體運輸是城軌與新城開發工程,遇碳不承接土建,可按合同提供場站與沿線能源、充電、碳排放監測數據接口。
2.5 5.65 廢物與循環:2035 年零廢堆填
正式文本要求:力爭 2035 年前基本擺脱依賴堆填處理都市固體廢物,實現「零廢堆填」;發展高增值的稀貴金屬回收及精煉產業,打造亞洲廢料精煉平台;完善資源回收和轉廢為能系統,建設數碼化回收網絡;擴展生產者責任計劃,提高包括電動車退役電池及膠樽在內的回收率。
立法會文件記載:政府已於 2024 年 4 月批出環保園土地,協助發展退役電動車充電池回收設施,預計 2026 年投入運作。2026 年 2 月更新的電動車路線圖亦寫明,全港首間大型電動車電池回收設施正在環保園建設。
遇碳可承接的是回收量、轉運、生產者責任憑證的數字化台賬與披露底稿。稀貴金屬精煉、堆填設施運營、轉廢為能電廠投資不在承接範圍。
2.6 5.66 綠科、氫能與碳交易樞紐
正式文本要求三件事同時推進。
第一,透過低碳綠色科研基金支援研發綠色科技,推動成果轉化。立法會文件記載:基金已注資 4 億港元,截至 2025 年初批出 33 個項目,撥款約 1.47 億港元。
第二,有序落實《香港氫能發展策略》,明確綠氫及低碳氫全生命週期温室氣體排放,支持氫能項目規劃建設、基礎設施投資以及綠色金融安排;發展香港成為綠色低碳氫能技術的示範窗口,輸出內地和香港研發的技術與產品,並提供融資和專業服務。專欄 38 把 2027 年寫成制度節點:建立「內聯外通」的綠氫及低碳氫標準及認證制度,並推動制度在國際間應用。專欄 31 把同一制度寫成「推廣中國標準」的一條。
第三,協助國家落實《巴黎協定》第六條下有關碳信用及碳交易機制,推動形成清晰嚴謹的國際規範,為各國和企業提供可信賴的減碳合作平台。這與規劃 2.14「金融 + 綠色發展」、港交所 Core Climate 國際自願碳市場是同一條鏈。
遇碳可承接全生命週期排放數據、認證材料底稿、項目碳賬與綠色金融材料。制氫、加氫站土建、交易牌照和成交撮合不在承接範圍。
2.7 專欄 38:積極減碳及綠色轉型
正式文本專欄 38 給出兩組可核對目標。
綠色運輸
- 2027 年完成 ChaoJi 香港充電示範站建設。
- 2030 年將高速充電樁增加至 4 000 支;期望 2035 年達到約 10 000 支高速充電樁,可支援約 50 萬輛電動車。
- 目標是在 2035 年或之前停止新登記包括混合動力的燃油私家車。
新能源
- 2027 年建立「內聯外通」的綠氫及低碳氫標準及認證制度,並推動制度在國際間應用。
2026 年 2 月更新的《香港電動車普及化路線圖》與專欄 38 高速樁目標對齊:2030 年不少於 4 000 支高速充電樁,可支援約 20 萬輛電動車;2035 年約 10 000 支,可支援約 50 萬輛。政府新聞稿補充:公共充電樁已由 2021 年約 4 700 支增至約 16 500 支;預計 2027 年年中公共和私人充電停車位約 20 萬個。立法會 2025 年 6 月文件記載,截至 2025 年 3 月底公共充電樁約 11 190 支,電動私家車佔新登記私家車比例接近七成。兩份公開材料統計時點不同,引用時須寫明截止日期。
遇碳提供充電運營系統、訂單與電量核驗、場站碳排放與利用率底稿。全港 4 000 支高速樁的土建、土地和電力公司接口由當地持牌營運方承擔;如需工程建設,由譽照新能源開發(武漢)有限公司按建設合同另行簽署。
2.8 5.67–5.70 生態保護:邊界説明
第二節要求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有序擴大陸地及海洋保護區網絡,加強野生動物與瀕危物種保護,深化深港生態廊道與中華白海豚保護,建設智慧化環境監測體系,推進「美麗海灣」。專欄 39 給出 2030 年約束:陸地保護區面積佔陸地總面積 40% 或以上;海洋保護區及其他有效區域保護措施面積佔海洋總面積 20% 或以上。
上述條款屬於自然保育與執法監測。遇碳主業在能源、碳賬、披露與綠色金融材料。本節不展開承接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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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章節綠色條款
金融 + 綠色、航運走廊、北部都會區、大灣區氫能與綠色一帶一路。
3.1 本章要點
只讀第二十五章會漏掉規劃真正的金融與區域接口。綠色條款同時出現在經濟發展總目標、金融 + 綠色、航運綠色走廊、北部都會區、大灣區氫能與碳市場、綠色「一帶一路」。
3.2 約束性環境指標
規劃「主要指標」表把環境保護寫成約束性:
| 指標 | 基準 | 2030 年目標 | 屬性 |
|---|---|---|---|
| 單位本地生產總值碳排放(碳強度)較 2020 年降低 | 2024 年已降 12.3% | 2030 年較 2024 年累計再降 32.5% | 約束性 |
| 零碳能源在發電燃料組合中所佔比例 | 2024 年 25% | 2030 年 30% | 約束性 |
| 大氣 PM2.5 平均濃度 | 15 微克/立方米 | 低於 14 微克/立方米 | 約束性 |
| 全港地表水水質指標整體達標率 | 大於 88% | 大於 90% | 約束性 |
碳強度約束對企業的傳導路徑是:上市公司氣候披露、銀行綠色貸款效益監測、政府項目採購的碳績效,都會按同一套地區總量目標倒推。企業能做的,是先把自身範圍 1/2 和重點範圍 3 寫成可抽查的賬。
3.3 金融 + 綠色發展與國際碳市場
規劃 2.14 與專欄 3 把「金融 + 綠色發展」寫成三條:積極推進國際碳市場建設,引導資金流向可持續投資領域;健全可持續金融相關信息披露體系及可持續金融生態系統,提升市場在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方面的能力及專業水平;推動跨境市場協作與創新,促進綠色與可持續項目高效對接國際資本。
同一專欄還寫了「金融 + 貿易」下的貿易融資與供應鏈金融,「金融 + 航運」下的新能源船舶與低碳營運融資。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耐心資本,推進新能源/綠色科技共同投資。創科產業引導基金 100 億港元,其中包含「未來與可持續發展」主題板塊。
立法會文件給出市場體量(2025 年 6 月口徑):2024 年在香港發行的綠色和可持續債務總額超過 840 億美元,其中安排發行的綠色和可持續債券約 430 億美元,連續七年位居亞洲市場首位,約佔地區總額 45%。政府可持續債券計劃自 2019 年 5 月以來發行約 2,400 億港元等值政府綠色債券,覆蓋 116 個本地項目。金管局 2024 年 5 月發表與內地和歐盟標準接軌的「香港可持續金融分類目錄」,首階段覆蓋四個行業,第二階段擴大範圍並加入轉型活動。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延長至 2027 年;截至 2025 年 6 月初,已批出資助於總額逾 1,600 億美元的債務工具。
港交所 2022 年 10 月推出的國際碳市場 Core Climate,是公開材料中寫明的、為國際自願碳信用產品交易同時提供港元及人民幣結算的碳市場。立法會文件記載參與者數目持續增長,政府支持港交所與內地夥伴深化合作、共同建設區域碳市場。氣候藍圖進展小冊子記載,註冊參與者由 2022 年超過 20 個增至 2024 年 100 個。
對內地產業企業和港資上市公司的含義:香港要的是可對接國際資本的項目證據,分類目錄、披露準則和碳信用規則都要求同一套可核驗活動數據。遇碳編制綠色信貸協同材料、供應鏈碳標籤快照和碳資產台賬;銀行決定授信,交易所完成成交。
3.4 航運綠色走廊與可持續航空燃料
專欄 4:2030 年香港註冊船舶使用綠色船用燃料的比例達 7%;葵青貨櫃碼頭碳排放較 2021 年降低 30%;至 2030 年建立五條「綠色能源走廊」,助力香港成為綠色船用燃料加註及貿易中心。規劃 2.17 把格局寫成「華南生產貯運、香港加註貿易、服務全球船舶」。
專欄 9: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可持續航空燃料(SAF)產業鏈,生產基地預計 2030 年前投產;香港國際機場出發航班 2030 年實現 1%–3% 的 SAF 使用比例。
遇碳可按合同提供碼頭、船隊或航空地面服務的能源與排放台賬、綠色燃料加註記錄歸檔。船用燃料加註設施、SAF 生產裝置不在承接範圍。
3.5 北部都會區與打鼓嶺綠色環境產業
規劃 1.16 要求以智慧城市理念規劃交通、房屋、綠化及公共設施,把北部都會區發展為宜居宜業宜遊的大都會。3.17 與專欄寫明:在打鼓嶺預留產業用地,支持現代物流、食品產業以及綠色環境產業、先進建造業。5.39 要求舊區更新與綠化合一,把舊區轉化為綠色智慧新社區。立法會文件記載,政府預計發佈《規劃新發展區的通用綠色框架》,把新發展區規劃為碳中和社區。
北部都會區是土地與基建工程。遇碳可承接園區和樓宇的能碳一本賬、充電與光伏運行數據、綠色社區披露底稿。大學城土建、產業用地一級開發不在承接範圍。
3.6 大灣區氫能、跨境綠金與中國標準
規劃 4.4 要求推動港粵兩地深化氫能發展合作,在資訊分享、示範應用、標準推廣、產業科技、人才培養、金融服務、專業服務等方面開展合作。4.17 要求探索綠色金融、可持續投資以及金融科技合作,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碳市場及綠色金融生態圈發展,以促進國際碳市場發展。專欄 31 第 5 條再次寫明:建立「內聯外通」的綠氫和低碳氫標準及認證制度,打造綠色低碳氫能技術國際示範窗口,推動中國綠氫標準、技術和產品走向國際。
立法會文件記載:截至 2025 年 6 月,已有 27 個氫能試驗項目獲得跨部門工作小組原則上同意;2025 年 6 月元朗凹頭首個公眾加氫站投入運作;目標 2027 年或之前在港、九、新界均設立公眾加氫基礎設施,並擬備氫能標準認證模式。
2027 年是認證制度窗口。企業若參與示範或跨境互認,須提前準備全生命週期温室氣體排放數據、項目邊界和證據鏈。遇碳提供數據層與底稿,認證結論由認可機構出具。
3.7 綠色「一帶一路」與國際會議樞紐
規劃 4.38–4.40 要求香港成為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的首選合作伙伴和多邊合作樞紐,在城市發展、交通、港口、機場、能源等領域提供投融資、項目管理和風險管理服務,支持綠色基建落地;建設綠色國際合作樞紐,匯聚和配置綠色資源。4.35 要求常態化舉辦或承辦更多國際盛會,涵蓋金融、創新科技、綠色發展、醫療健康等領域。「一帶一路」高峯論壇已在香港舉辦多屆。
國際會議和會展本身產生範圍 1/2/3 排放,也是香港對外講述綠色故事的現場。遇碳科技已編制會展碳中和解決方案及英文説明,覆蓋活動邊界、採集、抵消底稿與披露。商協會可把會員綠色權益、核銷彙總作為內地運營綠色治理的補充説明,不替代企業編制 ESG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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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交叉驗證
氣候藍圖、電動車路線圖、附錄 C2 與分類目錄並置。
4.1 本章要點
五年規劃不是孤立文件。下表把規劃原文、既有政策和含義並置。引用截止日期為 2026-09-18;若後續文本修訂,以最新正式文本為準。
4.2 對照表
| 規劃條款 | 既有公開政策 | 含義 |
|---|---|---|
| 2035 年前停用煤作日常發電;零碳能源 2035 年約 60%–70%,2030 年約束性 30% | 《香港氣候行動藍圖 2050》淨零發電;立法會 CB(1)1057/2025(03) | 電網因子將持續下降;企業範圍 2 須按年更新 |
| 商業樓宇 2050 年用電較 2015 年減 30%–40%,2035 年過半 | 藍圖「節能綠建」;《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2026 年 9 月修訂生效 | 樓宇必須建立基線用電賬和公開審核資料 |
| 2035 年前停止新登記含混動的燃油私家車;2050 年前車輛零排放 | 2021 年及 2026 年 2 月《香港電動車普及化路線圖》 | 車隊更新與充電網絡同步;商用車另有巴士的士路線圖 |
| 2030 年高速樁 4 000 支、2035 年約 10 000 支 | 2026 年 2 月路線圖同一組數字;政府新聞稿 2026-02-12 | 公共樁統計口徑與高速樁口徑不同,引用須寫明 |
| 2027 年綠氫及低碳氫「內聯外通」認證 | 《香港氫能發展策略》(2024 年 6 月);立法會文件 2027 年擬備認證模式 | 全生命週期排放數據是認證前提 |
| 金融 + 綠色發展;建設國際碳市場 | 金管局分類目錄(2024 年 5 月);Core Climate(2022 年 10 月);ISSB / 港交所附錄 C2 | 披露、分類、碳信用三條規則共用活動數據 |
| 協助落實《巴黎協定》第六條 | 國家雙碳目標與國際碳信用機制 | 跨境減碳合作需要可互認的核驗底稿 |
| 2035 年零廢堆填;退役電池生產者責任 | 藍圖「全民減廢」;環保園電池回收設施 2026 年啓用 | 回收台賬將進入生產者責任與 ESG 環境議題 |
| 北部都會區智慧城市與碳中和社區 | 《規劃新發展區的通用綠色框架》(立法會文件所述) | 新城從規劃階段就要能碳一本賬 |
4.3 港交所披露:規劃落地時企業已經在交卷
港股發行人必須每年刊發 ESG 報告,覆蓋期間與年報相同,並與年報同日登上聯交所網站和公司網站。正文規則是《主板上市規則》第 13.91 條(GEM 為第 17.103 條)及附錄 C2《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文本)。
結構分三層:B 部強制披露;C 部環境與社會「不遵守就解釋」;D 部氣候相關披露對齊 IFRS S2。範圍 1 與範圍 2 已對全部發行人強制。能源消耗(KPI A2.1)仍在 C 部。範圍 3、情景分析、財務影響走 D 部:主板為不遵守就解釋,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份股自 2026 財政年度起強制。董事會對 ESG 策略和彙報負總體責任。鑑證受鼓勵,不強制。
五年規劃要求「健全可持續金融相關信息披露體系」。對已經按附錄 C2 交卷的發行人,規劃新增的壓力來自地區碳強度約束、樓宇節能過半、供應鏈綠色金融材料。缺的是同一套可核驗活動數據,能夠同時支撐年報、銀行材料和會展或商會證明。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 2025 年 6 月發佈司法管轄區描述,確認香港為以全面採用 ISSB 準則為目標的司法管轄區之一。香港會計師公會已發佈本地準則。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跨機構督導小組推出免費温室氣體排放在線計算工具。這些工具解決「有沒有算」;企業仍須自備電費、燃料和產量證據。
4.4 分類目錄、政府債券與資助計劃
香港可持續金融分類目錄與共通綠色分類目錄、中國內地和歐盟分類目錄接軌,用於識別綠色經濟活動、回應漂綠疑慮。第二階段擴大範圍並加入轉型活動。政府可持續債券計劃為本地綠色項目提供標尺。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延長至 2027 年,培訓先導計劃延長至 2028 年。
銀行問項目是否對得上目錄、效益公式能不能算、貸後能不能監測。企業把技改稱為綠色、把屋頂光伏稱為碳中和,若拿不出基線、邊界和電費憑證,材料過不了形式審查。授信決定在銀行。
Chapter
規劃條款與遇碳可承諾能力
只寫可按合同交付的諮詢、採集、底稿與材料包。
5.1 本章要點
遇碳科技提供碳諮詢、ESG 與可持續發展諮詢、綠色金融材料編制,並以遇碳云為數字化底座。諮詢確認當年議題與核算口徑;遇碳雲承擔數據採集、審核與底稿歸檔。下表只寫可按合同交付的內容。
5.2 對照總表
| 規劃條款 | 香港側買方 | 遇碳可交付 | 明確邊界 |
|---|---|---|---|
| 附錄 C2 範圍 1/2、氣候 D 部;規劃 2.14 可持續披露 | 港股發行人、擬上市企業、會計師事務所聯合交付崗位 | 議題與邊界確認;活動數據採集;範圍 1/2 賬本;能源 KPI;氣候治理/戰略/風險底稿 | 不代替法定信披簽字;不承諾評級升檔;鑑證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出具 |
| 5.63 樓宇節能 2035 過半 | 商業樓宇業主、物業管理、地產發行人 | 分項用電基線、對標、改造優先級、節能量監測、能源審核資料歸檔 | 現場改造、空調主機更換按工程合同另列 |
| 專欄 38 高速充電網絡 | 充電網絡持牌營運方、場站業主、車隊 | 充電運營系統、電量與訂單核驗、利用率與碳排放底稿、互聯數據接口 | 不承諾承建全港 4 000 支高速樁;土地、電力公司報裝由持牌方負責 |
| 2.14 / 專欄 3 綠色與轉型金融;供應鏈金融 | 商業銀行可持續金融部、鏈主財務與採購 | 綠色信貸協同材料、供應鏈碳標籤快照、貸後監測字段、分類目錄對照表 | 不發放貸款;不寫具體貼現利率;授信由銀行決定 |
| 4.35 / 4.40 會展與綠色「一帶一路」 | 會展主辦方、商協會、國際會議秘書處 | 活動邊界、範圍 1/2/3 採集、抵消底稿、參與證明與核銷彙總 | 不替代企業 ESG 報告;不承諾活動碳中和認證證書本身 |
| 5.66 / 專欄 38 氫能認證與巴黎協定第六條 | 示範項目業主、專業服務機構、擬參與 Core Climate 的企業 | 全生命週期排放數據、項目設計文件底稿、碳信用與交易記錄歸檔 | 不做制氫;不持有交易牌照;不承諾成交 |
| 5.65 退役電池與數碼化回收 | 生產者責任義務人、回收運營方 | 回收量、轉運與憑證台賬,進入 ESG 環境議題 | 不運營精煉或回收工廠 |
| 1.16 / 3.17 北部都會區、打鼓嶺綠色環境產業 | 園區運營方、入駐企業 | 園區能碳一本賬、充電與光伏運行數據、綠色社區披露底稿 | 不承接土地一級開發與大學城土建 |
| 5.62 發電側零碳電力 | 用電企業(間接) | 按年更新範圍 2 因子、保留電費與因子來源 | 不投資電廠、不建設跨境輸電 |
5.3 六條對外窗口
窗口一:港股氣候披露。 範圍 1 與範圍 2 已經強制。大型股 2026 財政年度起氣候 D 部強制範圍擴大。遇碳先做缺口清單:邊界、因子、電費燃料憑證、董事會聲明與氣候管治段落。同一套數據次年可延展到範圍 3 重點類別。
窗口二:商業樓宇節能改造與能源管理。 對接 5.63 的 2035 過半目標與 2026 年 9 月條例修訂。先立 2015 年或可追溯基年用電賬,再排改造清單,持續監測節能量。公開審核資料由業主按法例提交;遇碳提供歸檔與對照。
窗口三:充電網絡運營與數據。 對接專欄 38 與電動車路線圖。遇碳雲提供場站運營、訂單、電量和碳排放核驗。工程建設由當地持牌方或譽照新能源開發(武漢)有限公司按建設合同承擔。ChaoJi 示範站是 2027 年觀察窗口,系統接口按對方技術規範對接。
窗口四:綠色與轉型金融材料。 對接規劃「金融 + 綠色發展」和金管局分類目錄。遇碳編制項目效益模型所需字段、供應鏈碳績效快照、貸後監測表。遇碳按合同分期建設綠色供應鏈金融材料與協同能力,交付材料、台賬與底稿。利率與放款由銀行決定,本稿不列貼現利率。
窗口五:會展、商會與國際會議綠色運營。 對接 4.35、4.40。活動期間的用電、交通、住宿、物料寫成可核驗賬,形成參與證明和核銷彙總。已有會展碳中和解決方案及英文説明,可按主辦方邊界裁剪。商協會綠色權益可作為會員內地運營的補充説明。
窗口六:氫能與國際碳市場準備。 對接 5.66、專欄 31/38、Core Climate 與《巴黎協定》第六條。2027 年認證制度落地前,企業可先把項目邊界、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收成底稿。遇碳提供數據層與材料準備;認證、登記和成交走認可機構與交易所。
5.4 主體分工
| 事項 | 主體 |
|---|---|
| 平台軟件、諮詢、披露底稿、綠色金融材料、活動碳賬 | 遇碳(武漢)碳科技有限公司 |
| 充電場站、光伏等現場工程建設 | 譽照新能源開發(武漢)有限公司,或香港當地持牌承建與營運方 |
| 法定核查、獨立鑑證、第二意見 | 具備資格的核查/鑑證機構 |
| 授信、放款、利率 | 持牌銀行 |
| 配額、自願碳信用成交 | 交易所或認可交易平台 |
Chapter
四類讀者的進入方式
港股發行人、銀行、會展商會、樓宇與城運持牌方。
6.1 港股發行人與擬上市企業
從哪進。 董事會或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把當年附錄 C2 缺口和氣候 D 部分階段義務列成一張表。遇碳顧問確認議題、組織邊界和因子來源。
先交什麼。 最近一個完整財政年度的電費與燃料台賬、排放因子版本、既有 ESG 報告、組織架構與運營控制説明。有內地工廠或供應鏈的,一併提供範圍 3 重點類別的採購額或物流量。
90 天可看見什麼。 範圍 1/2 可複核底稿、能源 KPI 計算表、董事會聲明與氣候管治段落草稿、缺口清單(範圍 3、情景分析、財務影響按發行人分層義務標註)。法定簽字仍由發行人董事完成。
6.2 商業銀行可持續金融崗位
從哪進。 綠色貸款、轉型貸款、供應鏈融資或可持續存款產品的材料標準。銀行提供分類目錄對照口徑和貸後監測字段。
先交什麼。 擬融資項目或鏈主供應商名單、項目可研或技改説明、用電與產量基線。遇碳按目錄條款編制效益公式所需數據,並説明哪些字段來自電錶、哪些來自企業填報。
90 天可看見什麼。 一份可抽查的材料包:邊界、基線、效益測算、證據清單、貸後監測表。授信、額度、利率由銀行審批。遇碳不承諾通過率。
6.3 會展主辦方與商協會
從哪進。 單場國際會議、年度會展組合或會員綠色權益計劃。主辦方確認場地、人數、交通和抵消原則。
先交什麼。 場地用電、貨運、住宿、物料採購的可獲得數據;會員參與規則。遇碳給出邊界備忘錄和採集表。
90 天可看見什麼。 一場活動的排放底稿、參與證明模板、核銷彙總。碳中和認證證書如需第三方簽發,由主辦方聘請具備資格的機構。遇碳不替代該證書。
6.4 樓宇業主與城市交通持牌方
從哪進。 單棟或組團商業樓宇的能源審核與改造準備;充電網絡的運營與披露。
先交什麼。 樓宇:近年用電、設備清單、既有能源審核報告。充電:場站清單、樁型、電價、訂單字段。
90 天可看見什麼。 樓宇側給出基線用電賬、改造優先級和監測方案,對接 2035 過半目標的進度表。充電側給出運營看板、電量核驗和碳排放強度。土建、報裝、ChaoJi 硬件對接按持牌方合同執行。
Readers
四類讀者如何進入
先確認身份,再交底稿。90 天內看見可抽查的材料,法定簽字與授信仍在對方。
港股發行人與擬上市企業
- 從哪進
- 董事會或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把附錄 C2 缺口與氣候 D 部分階段義務列成一張表。
- 先交什麼
- 最近一個完整財政年度的電費與燃料台賬、因子版本、既有 ESG 報告、組織邊界説明。
- 90 天可見
- 範圍 1/2 可複核底稿、能源 KPI、氣候管治段落草稿與缺口清單。
商業銀行可持續金融崗位
- 從哪進
- 綠色貸款、轉型貸款或供應鏈融資的材料標準,銀行給出分類目錄口徑。
- 先交什麼
- 擬融資項目或鏈主供應商名單、技改説明、用電與產量基線。
- 90 天可見
- 邊界、基線、效益測算、證據清單與貸後監測表。授信由銀行審批。
會展主辦方與商協會
- 從哪進
- 單場國際會議、年度會展組合或會員綠色權益計劃。
- 先交什麼
- 場地用電、貨運、住宿、物料採購的可獲得數據與會員參與規則。
- 90 天可見
- 一場活動的排放底稿、參與證明模板與核銷彙總。
樓宇業主與城市交通持牌方
- 從哪進
- 單棟或組團商業樓宇的能源審核與改造準備;充電網絡的運營與披露。
- 先交什麼
- 樓宇近年用電與設備清單;充電場站、樁型、電價與訂單字段。
- 90 天可見
- 基線用電賬、改造優先級,或運營看板、電量核驗與碳排放強度。
Chapter
2026–2030 時間窗
條例生效、示範站、氫能認證與 2030 年約束性考核。
7.1 2026–2027:披露、條例與示範站
2026 年 9 月,《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修訂全面生效,能源審核週期縮短,審核資料須公開。港股大型股 2026 財政年度氣候披露義務加嚴。規劃公佈後的第一個完整年度,企業應先把範圍 1/2 和樓宇用電賬立住。
2027 年有三個並行窗口:ChaoJi 香港充電示範站完成建設;綠氫及低碳氫「內聯外通」認證制度建立;啓德、東九龍、洪水橋、南港島線(西段)智慧綠色集體運輸陸續開工。會展與國際會議按規劃 4.35 加密。這一階段適合把已經能核驗的電、車、活動數據接到披露和銀行材料,並觀察示範站與認證制度的技術規範。
7.2 2027:氫能認證制度
立法會文件與規劃專欄 38、專欄 31 把 2027 年寫成認證模式落地年。加氫基礎設施目標是港、九、新界均有公眾設施。企業若計劃把內地綠氫技術或產品經香港互認出海,須在制度公佈前準備全生命週期排放數據。遇碳在這一年的可交付是數據層、項目設計文件底稿和綠色金融材料,認證結論走認可機構。
7.3 2028–2030:約束性考核與跨境綠金
2030 年是規劃考核年:碳強度較 2024 年累計降 32.5%;零碳能源發電佔比 30%;高速充電樁 4 000 支;註冊船舶綠色船用燃料使用比例 7%;葵青貨櫃碼頭碳排放較 2021 年降 30%;五條綠色能源走廊;機場出發航班 SAF 使用比例 1%–3%。樓宇節能須顯示邁向 2035 過半目標的進度。國際碳市場與大灣區綠色金融生態圈按 2.14、4.17 加深跨境協作。
這一階段,同一套活動數據要同時支撐地區約束性指標下的企業披露、分類目錄項目和碳信用底稿。提前三年把採集和審核跑順,比 2030 年臨時拼冊更穩妥。
Timeline
2026–2030 六窗
規劃把已經宣佈過的方向收進同一張時間表。企業按窗準備數據,比考核年臨時拼冊更穩妥。
2026
條例與披露
9 月《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修訂全面生效。港股大型股 2026 財政年度氣候披露義務加嚴。先立範圍 1/2 與樓宇用電賬。
2027
ChaoJi 示範站
專欄 38:完成 ChaoJi 香港充電示範站建設。系統接口按對方技術規範對接。
2027
氫能認證制度
建立「內聯外通」的綠氫及低碳氫標準及認證制度。企業先準備全生命週期排放數據。
2027
智慧集體運輸
啓德、東九龍、洪水橋、南港島線(西段)陸續開工。遇碳不承接土建,可提供沿線能碳數據接口。
2028–2030
約束性考核年
碳強度 −32.5%、零碳電力 30%、高速充電樁 4 000 支,以及航運與 SAF 節點一併考核。
2030
跨境綠金與碳市場
國際碳市場與大灣區綠色金融生態圈按 2.14、4.17 加深協作。同一套活動數據同時支撐披露、目錄與碳信用底稿。
Chapter
服務邊界與使用説明
鑑證、授信、成交與現場工程建設分列。
法定核查、獨立鑑證、第二意見、授信、配額與自願減排成交,均由具備資格的機構或交易所完成。遇碳提供諮詢口徑、採集、底稿和材料包,不替代上述法定或持牌職能。
香港本地電力市場、土地、建築物能源效益法例、充電設施技術指引、氣體安全及氫能規管,以當時有效法例和持牌方接口為準。內地數據默認存儲於境內環境;跨境傳輸須符合兩地法律與合同約定。
規劃節點、氣候藍圖五年一檢、交易所規則分階段安排若有修訂,以特區政府、聯交所、金管局最新文本為準。本稿數字均標註來源與核對日期,不構成對未來政策或市場成交的保證。
現場光伏、充電場站等工程建設如需實施,由譽照新能源開發(武漢)有限公司或香港當地持牌承建與營運方按建設合同承擔,與遇碳雲平台服務分列。生態保護執法、稀貴金屬精煉、發電側投資、重軌與集體運輸土建,不屬於遇碳承接範圍。
Appendix
附錄
指標一覽、第二十五章要點、術語與參考文獻。
附錄 A 規劃綠色指標一覽
| 編號 | 指標 | 節點 | 目標 | 出處 |
|---|---|---|---|---|
| A1 | 碳強度較 2024 年累計降低 | 2030 | 32.5% | 規劃主要指標表,約束性 |
| A2 | 零碳能源佔發電燃料組合 | 2030 | 30%(2024 年 25%) | 規劃主要指標表,約束性 |
| A3 | 零碳能源佔發電燃料組合 | 2035 | 約 60%–70%;停用煤作日常發電 | 規劃 5.62 |
| A4 | 商業樓宇用電較 2015 年 | 2035 / 2050 | 過半 / 減少 30%–40% | 規劃 5.63 |
| A5 | 住宅樓宇用電較 2015 年 | 2035 / 2050 | 過半 / 減少 20%–30% | 規劃 5.63 |
| A6 | 高速充電樁 | 2030 / 2035 | 4 000 支 / 約 10 000 支 | 專欄 38 |
| A7 | 停止新登記含混動燃油私家車 | 2035 | 實施 | 專欄 38 |
| A8 | 綠氫及低碳氫認證制度 | 2027 | 「內聯外通」並推動國際應用 | 專欄 38、專欄 31 |
| A9 | 都市固體廢物 | 2035 | 基本擺脱堆填,「零廢堆填」 | 規劃 5.65 |
| A10 | 註冊船舶綠色船用燃料佔比 | 2030 | 7% | 專欄 4 |
| A11 | 葵青貨櫃碼頭碳排放較 2021 年 | 2030 | 降低 30% | 專欄 4 |
| A12 | 綠色能源走廊 | 2030 | 五條 | 專欄 4 |
| A13 | 機場出發航班 SAF 使用比例 | 2030 | 1%–3% | 專欄 9 |
| A14 | 陸地保護區面積佔比 | 2030 | 40% 或以上 | 專欄 39 |
| A15 | 海洋保護區及 OECM 面積佔比 | 2030 | 20% 或以上 | 專欄 39 |
附錄 B 第二十五章要點摘錄
以下為正式文本要義,標點與用詞以特區政府公佈文本為準。
- 5.62:提高零碳能源比重;2035 年前停止使用煤作為日常發電用途;零碳能源比例提高至約六至七成。
- 5.63:完善建築物和電器能源效益標準;新建及現有樓宇綠色節能減碳改造;2050 年或之前商業樓宇用電較 2015 年減少三至四成、住宅減少兩至三成,2035 年或之前達到一半。
- 5.64:車輛電動化與新能源交通工具試驗;充電、加氫配套網絡;2050 年前車輛零排放;2027 年起在啓德、東九龍、洪水橋、南港島線(西段)開展智慧綠色集體運輸建造。
- 5.65:2035 年前基本擺脱依賴堆填,「零廢堆填」;數碼化回收網絡;擴展生產者責任計劃,提高電動車退役電池及膠樽回收率。
- 5.66:低碳綠色科研基金;落實《香港氫能發展策略》;明確綠氫及低碳氫全生命週期温室氣體排放;協助國家落實《巴黎協定》第六條碳信用及碳交易機制。
- 專欄 38:2027 年完成 ChaoJi 香港充電示範站;2030 年高速充電樁 4 000 支,2035 年約 10 000 支,可支援約 50 萬輛電動車;2035 年或之前停止新登記包括混合動力的燃油私家車;2027 年建立「內聯外通」綠氫及低碳氫標準及認證制度。
附錄 C 關鍵術語
| 術語 | 含義 |
|---|---|
| 零碳能源 | 規劃用語,指發電燃料組合中不產生淨二氧化碳排放的能源,包括核電、可再生能源及規劃認可的其他零碳電力來源;具體統計口徑以特區政府公佈為準 |
| 範圍 1 / 2 / 3 | 温室氣體核算中的直接排放、外購電力熱力間接排放、價值鏈其他間接排放 |
| 附錄 C2 | 港交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 |
| Core Climate | 港交所國際自願碳信用交易平台,同時提供港元及人民幣結算 |
| 香港可持續金融分類目錄 | 金管局發佈的綠色經濟活動識別框架,與內地和歐盟標準接軌 |
| ChaoJi | 新一代電動車充電接口標準;規劃要求 2027 年完成香港示範站 |
| 內聯外通 | 規劃用語,指氫能等標準對內銜接國家體系、對外爭取國際互認 |
| 《巴黎協定》第六條 | 國際碳信用與合作機制條款;規劃要求香港協助國家落實相關交易規範 |
| SAF | 可持續航空燃料(Sustainable Aviation Fuel) |
附錄 D 參考文獻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一個五年規劃(2026—2030 年)》,2026 年 9 月 16 日公佈。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政府公佈〈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一個五年規劃(2026—2030 年)〉》,2026-09-16,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9/16/P2026091600306.htm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一個五年規劃(2026—2030 年)〉全文(一)》,2026-09-16,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9/16/P2026091600126.htm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氣候行動藍圖 2050》,2021 年 10 月 8 日;新聞公報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10/08/P2021100800569.htm
-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香港氣候行動藍圖 2050》討論文件,CB(1)1057/2025(03),2025 年 6 月 30 日,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n/panels/ea/papers/ea20250630cb1-1057-3-c.pdf
- 環境及生態局:《邁向碳中和:策略與進展》小冊子,https://cnsd.gov.hk/wp-content/uploads/2025/06/CAP2050-progress-pamphlet_TC_website.pdf
- 環境及生態局:《香港電動車普及化路線圖(更新版)》,2026 年 2 月,https://www.eeb.gov.hk/sites/default/files/pdf/Updated_EV_Roadmap_chi.pdf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政府更新〈香港電動車普及化路線圖〉》,2026-02-12,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2/12/P2026021200267.htm
- 環境及生態局:《香港氫能發展策略》,2024 年 6 月。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規則》第 13.91 條及附錄 C2《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文本)。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氣候信息披露實施指引》及 FAQ 17.2。
- 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可持續金融分類目錄(2024 年 5 月首階段;其後擴圍以金管局公佈為準)。
- 香港交易所:Core Climate 國際碳市場介紹(2022 年 10 月推出)。
- 遇碳科技:《港交所 · 香港上市公司 ESG 報告要求》,口徑備查,核實截止 2026-09-12。
- 遇碳科技:《2026 年 ESG 可持續發展研究報告》,行業研究與落地説明。
具體條文、統計口徑與資助資格以主管部門、交易所及銀行正式文本為準。